基隆市陳姓女子與蘇姓男子為國中同學,2人相識超過20年,3年前決定結婚,雙方舉辦喜宴又到菲律賓長灘島度蜜月,事後女方竟以「完成論文」為由悔婚,拒絕和對方正式登記,蘇男氣得提告,依結婚費用、精神撫慰,求償100多萬元,法院日前審理,判陳女須賠償54萬餘元。起訴書指出,2人於103年10月訂婚,隔年1月舉辦婚宴,事後蘇男打算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未料陳女竟要求先簽妥「離婚協議書」才願意登記結婚。蘇男供稱,喜宴後2人前往菲律賓長灘島度蜜月,回台後陳女卻對他說,希望有1年以上時間,完成學位論文,因此無心經營婚姻,拒絕和他正式登記結婚。蘇男以婚紗、喜餅、喜宴、婚攝費用,以及蜜月旅費等58萬元等;另外,因遭受家人、親友,同事異樣眼光,讓他感到羞愧無地自容,承受心理創傷,求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。陳女辯稱,2人交往期間,蘇男口頭承諾「只要2人結婚,任何事都會答應她」因此被打動,但心裡仍對婚姻非常懼怕,因此在婚前以「離婚協議書先寫好」、「登記結婚無限期」為條件,對方口頭答應。陳女向法官說,自己結婚所受痛苦遠超過對方,加上貞潔無法恢復,甚至無法靜下心就學,被迫暫時休學1年,認為蘇男提出50萬精神撫慰求償過當。法官認定,蘇男求償精神撫慰50萬元過高,判處8萬元,另綜合其他結婚費用,判陳女須賠對方54萬32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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